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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未确认收入的风险
(一)情景再现
某4S店为维护客户关系,于2016年2月赠送保温杯之类的小礼品,赠送礼品成本为2万元,但未确认销售收入缴纳相应的税款。
(二)风险描述
4S店与整车销售公司之间存在大量的促销政策,如对优质客户赠送各种小礼品,随车赠送的汽车装潢件和内饰等,大多不作销售,不计提销项税额,直接结转成本费用。
(三)防控建议
企业应严格把握促销政策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的差异和规定。
(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0号)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 号)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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