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条件以及相关注意事项如下: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授予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品行端正。
(二)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在学习期间本专业规定的课程总平均成绩达到70分,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达到良及以上。
(四)参加规定的学位课程的复试,且复试成绩符合要求(四年内有效)。
(五)对于毕业设计(论文)优秀或在校期间有科学技术创新成果者,成绩可适当放宽。
注意事项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学生毕业时未能取得毕业证书者;
(二)在学习期间,违反校规校纪,受“记过”及以上处分,毕业前尚未撤消者。
申请
(一)毕业生本人申请。申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须于毕业前两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填好后交至所属学习中心,学习中心汇总后于毕业前将申请表交到成人继续教育学院教务部。
(二)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申请者在学习期间的学业情况、政治思想表现等方面逐一进行审核,提出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申请者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士学位申请名单进一步审核,签署是否授予学位意见。
(四)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结果,对同意授予学士学位者颁发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五) 已毕业的学生除加试的学位课及毕业设计(论文)成绩未达到良外,其它条件都符合申请学位的资格,毕业时未授予学士学位或未提出申请者,毕业后一年之内可再申请一次,申请时间及加试课程时间与应届毕业生相同,如加试课程未合格或毕业后一年内未提出申请学位者,以后一律不予补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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