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立“服务业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预算管理。
2.凡在我区注册纳税且申请项目在开发区范围内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机构,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3.申请兑现的企业必须及时、真实、完整地向区经贸发展局、财政局、市场监督局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
二、金融业
4.鼓励企业上市。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企业在股份制改造中发生的相关税费,对开发区财力贡献部分予以全额奖励。设立企业上市奖励资金。强化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对成功上市的企业,在省市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开发区再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5.支持企业在新三板、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成功在新三板、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20万元奖励。新三板、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企业转板上市的,按企业上市奖励政策补足奖励差额。
6.对主板、创业板上市融资的中小企业,融资规模达到1亿元以上,且70%以上投资在我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融资规模5000万元(含)-1亿元的,且70%以上投资在我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三板、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市场挂牌融资的中小企业,按首次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70万元。
7.鼓励区内企业申请“科技创新贷”贷款业务。以开发区担保风险补偿资金作为增信手段,与担保公司进行深度合作,按授信额度不超过担保风险资金的10倍进行放大,由银行向区内科技型小微企业发放贷款,由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科技创新贷”业务纳入银政担“4321”风险分担体系,并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和《开发区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为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损失额度40%的风险补偿。对年化担保率不超过1.2%的担保贷款,由开发区财政给予融资担保机构贷款额度1%的补贴。
8.鼓励区内企业申请“税融通”贷款业务。由银行直接发放“税融通”信用贷款发生风险的,开发区财政可按损失额度50%给予风险补偿;由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税融通”业务纳入银政担“4321”风险分担体系,并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和《开发区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为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损失额度40%的风险补偿。对年化担保率不超过1%的担保贷款,由开发区财政给予融资担保机构贷款额度1%的补贴。
9.设立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管委会提供资金建立“续贷过桥资金池”,为区内企业提供短期过桥资金,对10天内完成续贷手续并将续贷资金足额归还的企业,免于收取过桥资金占用费。
10.鼓励区内企业申请“政银担”贷款业务。对申请“政银担”业务纳入“4321”风险分担体系的企业,对年化担保率不超过1.2%的担保贷款,由开发区财政给予融资担保机构贷款额度1%的补贴,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其中40%部分用于奖励其管理团队。
11.引进金融机构、金融专业服务机构、股权投资基金。按开发区总部经济政策给予支持。
三、商贸流通和房地产业
12.对年内达到规模并纳入统计的新增限额以上商贸、服务业法人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13.对当年销售额首次达到1亿元(含)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当年销售额首次达到2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当年销售额首次达到5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5万元奖励。
14.对当年地方财力贡献在300万元(含)以上排名前6名的商贸流通和房地产企业给予奖励。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其中50%奖励给管理团队。
15.加快特色商业街区建设。对特色商业街区建设改造完成后被认定为市级特色商业街区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16.对根据“明厨亮灶”食品安全工程进行升级改造的餐饮经营户,按其项目投资额20%给予奖励,单个经营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17.对当年建设符合《合肥市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示范项目建设标准》,且符合我区规划、环保要求并经市级验收通过的社区回收站点企业,每个站点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四、电子商务及服务外包业
18.对年网络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的电子商务企业,对当年其网络促销费用、软件服务费用、网络通信费用、服务器托管费用等合计超过50万元的,按实际支出的25%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9.支持企业投资建设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对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按其实现的跨境电子商务成交额给予1‰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0.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发展。
(1)对世界500强、全球服务外包100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在我区设立服务外包或电子商务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开办奖励。
(2)对当年我区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服务外包)示范园区、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被评定为年度“服务外包十大领军企业”、 “中国100强成长型服务外包企业”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在我区新成立或新落户的服务外包企业,一年内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额达到500万美元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达到300万美元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达到100万美元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1.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发展壮大。
(1)对当年服务外包执行金额超2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且增幅超过20%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金额超1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且增幅超过20%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上述两条不重复享受,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奖励标准。
(2)对我市服务外包企业以承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为目的,新设境外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的,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2.支持生产性企业剥离服务环节设立服务外包企业。生产性企业服务环节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外包企业,当年开展服务外包业务达到3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人民币奖励,开展服务外包业务每增加200万元人民币的,增加5万元人民币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23.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服务标准化试点单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6万元、4万元、2万元奖励。
24.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发展。对经省、市发改部门备案的信用服务机构,在我区内开展信用征集、调查、评级等信用服务业务年度收入达30万元以上,开发创新1-2款信用服务产品并在我区行政和社会管理事务中推广应用的,按照业务收入1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5.对区内符合《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运行考核办法》要求、季度考核中运行达标的试点企业进行奖补。实行累加制,一个企业一年最多可累加4次:一个批发市场每达标一次奖励5万元,一个菜市场每达标一次奖励 2万元,一个配送中心每达标一次奖励2万元,一个屠宰厂每达标一次奖励1.5万元,一个超市门店每达标一次奖励1万元,一个团体消费单位门店每达标一次奖励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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