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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审理安徽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某、冯某某、段某某、张某某、陶某某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作出(2016)皖1823刑初43号刑事判决。
    原审法院查明:2013年初,被告人冯某某经被告人胡某某介绍发展成为公司会员。
    同年2月份,胡某某与冯某某在泾县泾川镇女人街无证开设”融和堂”养生坊,对外宣称该养生坊是”安徽融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连锁店,以养生调理的名义推销”融和堂”泡浴粉等养生产品,并先后发展了被告人张某某、段某某、陶某某成为公司会员。
    之后,胡某某领导和安排冯某某、张某某、段某某、陶某某等人向亲戚朋友宣传”融和堂”养生产品的加盟投资方式及市场经销模式,诱导加入者发展下线会员。 联系我时,请说是在易分网看到的,谢谢!

    首发网址:https://www.fenl161.com/ln/wangluofuwu/1004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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