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其中,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公民等。
征税范围的具体规定
1.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注意: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2.合作建房:建房自用:暂免;但建成后转让:征税。
3.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4.房地产的交换:房地产的交换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注意: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5.房地产的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待抵押期满后,对于以房地产抵债而发生房地产权属转让的,应列入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6.房地产的出租、房地产的重新评估、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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