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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设置账簿: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2.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的完整的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4.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5.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应当保存10年。 联系我时,请说是在易分网看到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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