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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要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并通知被收购公司。

     

    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用现金、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进行。

     

    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收购人在要约收购期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收购人应当公平对待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应当同等对待。

     

    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收购人应当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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