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品卫生许可证》办理对象
上海市从事下列食品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
1、餐饮业;
2、食堂;
3、食品销售(食品生产企业利用生产区域开设门市部从事销售活动的除外);
4、食品现制现售;
5、食品储运;
6、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等食品交易市场的经营管理者;
7、在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等食品交易市场内从事下列食品经营活动的;
8、非直接入口食品现制现售;
9、非定型包装直接入口食品销售;
10、鲜冻畜肉、豆制品(含豆芽)销售;
11、其他商品交易市场内从事食品销售和现制现售的。
二、《上海食品卫生许可证》办理所需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相应的申请表,到上海市食品品或各区县分局受理窗口递交下列有关材料
1、《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或《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临时)》申请(包括新证、延续)
1)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相关证明、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等资料;
3)食品经营活动的场所和设备布局、生产工艺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4)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预防性卫生审核材料;
5)承诺书;
6)经营场所场地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
申请食品、盒饭、桶饭生产(包括既生产以上食品又生产其他食品),或食品现制现售的,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产品原料配方;
2)产品包装形式;
3)产品工艺流程;
4)标签、说明书样张;
5)生产加工设备设施资料;
6)产品卫生质量标准;
7)委托生产加工产品的委托合同复印件。
8) 申请食品生产应提供相应的产品批准证明(国家食品品监督管理局或门批准)。
三、《食品卫生许可证》审批流程
1、上海市食品品或各区县分局进行形式审查,对合格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受理后,上海市食品品或各区县分局指派人员按《中华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的要求进行资料和现场审核。
3、上海市食品品或各区县分局依据审核结果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审批决定。作出准予决定并应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向申请人发放卫生许可证。
四、《食品卫生许可证》办理所需时间
1、食品品在收到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2、受理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备注: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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