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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外购动力应该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量和确认,也就是计入产品成本和有关费用的外购动力费用,应按照当月有关电力、煤气、蒸汽等动力的计量装置确定实际耗用量乘以相应单价的金额,无论这些款项是否已经支付。

     

    实际工作中,抄录电表、煤气表日期、支付日期和成本计算日期不一定相同,如抄表在20日,而付款也可能在月末或下月初,成本核算结账时间在月末。它们都不在同一个时间段,但是由于各自间隔期是基本一致的(都以30天为间隔),且都是连续的,所以二者差异对各个月动力费用核算正确影响不大,为简化成本核算工作,可以前者替代后者。

     

    一般地,对在下月支付动力费用情况下,一般通过“应付账款”账户核算。借计有关成本、费用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在下月支付时,再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外购动力费的分配核算

     

    外购动力有的直接用于产品生产、如生产工艺过程耗用;有的间接用于产品生产,如车间照明用电;有的用于经营管理,如行政管理部门照明和取暖用电等。在有仪表记录的情况下,直接根据仪表所示的耗用数量及单价计算;在没有仪表情况下,所耗用的动能应按一定的分配方法进行分配,主要方法有生产工时比例法、机器工时比例法等。

     

    以生产工时比例法和电力费用的分配为例计算工时公式如下:

     

    电力费用分配率=电力费用总额/各车间、部门动力和照明用电度数之和

     

    某车间照明用电费用=该车间照明用电度数×电力费用分配率

     

    某车间动力用电费用=该车间动力用电度数×电力费用分配率

     

    某车间动力费用分配率=该车间动力用电费用/该车间各产品的生产工时之和

     

    某产品分配动力用电费用=该车间某产品生产工时×该车间动力用电费分配率

     

    实例说明

     

    大顺公司20151月份生产AB两种产品,共同耗用外购电力18000元,其中A产品生产工时20000小时,B产品为30000小时。

     

    计算各产品应分配的动力电费。

     

    生产车间动力费用分配率=18000/20000+30000=0.36/小时

     

    A产品应分配动力用电费=0.36×20000=7 200

     

    B产品应分配动力用电费=0.36×30000=10 8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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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发网址:https://www.fenl161.com/sh/gongsizhuce/2127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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