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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宁代理记账 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摊销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020-08-12 10:40:53发布,长期有效,223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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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性房地产折旧摊销的税务处理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z低年限如下:

    ()房屋、建筑物,为20;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

    ()电子设备,为3年。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按照上述税法规定计算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摊销,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与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模式无关。

    外购和自行建造的投资性房地产,应按照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考虑税法规定的z低折旧年限,合理确定使用年限,从投入使用的次月起,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摊销额,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自用建筑物或土地使用权停止自用,改为出租,应由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会计上不再折旧、摊销。但其折旧摊销的税务处理保持不变,直资产按税法确定的使用年限终了或处置。

    注意,企业所得税法关于折旧摊销税前扣除的规定,均用的是“计算”,而非“计提”。所以,符合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是不以会计上“计提”且已做会计处理为前提条件的。

    无论采取何种后续计量模式,均有可能产生税会差异,企业应建立台账,准确反映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正确填报《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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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发网址:https://www.fenl161.com/sh/huiji/2127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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