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内地文书送国外使用,只办 理外国驻华使领馆的领事认&证可以吗?
答:不可以。因为外国驻华使领馆不掌握我国国内公证&书或其他文书出证机构的签字或印章备案,难以核实文书真伪,所以要求文书必须先经认&证处或外交部委托的地方外办认&证,而后外国驻华使领馆再确认认&证处或地方外办的印章、签字属实。
我国内地文书送国外使用,办 理领事认&证对文书有何要求?
答:根据司法部有关规定,涉外公证&书只能由涉外公证处出具,在证词、格式、用纸等方面都有专门规定,而且必须有译文。普通公证&书不能办 理领事认&证,不能送往国外使用。此外,对申请办 理领事认&证的涉外公证&书和商业文书,不同的文书使用国驻华使领馆在审核时有不同的要求。外交部领事司会及时将所掌握的外国使领馆的zui新要求通报有关文书出证主管机关,提醒其在出具文书时考虑文书使用国的相关要求。因此,当事人在向有关机构申请出具文书时,应该明确告知文书拟送往使用的国家、使用目的及其他相关信息,以便相关机构准确出。
认&证:是由出口国的特定机构对出口商用于通关结汇以及其他用途的各类商业单据和文件就其单证文件上的印章、签字属实进行确认和证实。在国际经济贸易中,为了办 理进口手续以及保证交易行为或贸易文件的真实性,从而实现交易的安全,减少风险,维护自身的权益,进口商根据本国的法律或有关规定,要求出口国的专门机构对出口商在交易中所涉及的商业文件或商业单据(一般是商会组织)加以认&证,这一做法已成为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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